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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崔某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共有物析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崔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原告之女婿。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原告之外孙。被告:张某丁,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原告之外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共有物析分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粘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