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崔某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共有物析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崔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原告之女婿。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原告之外孙。被告:张某丁,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原告之外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共有物析分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粘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