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树,李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王长树,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邢店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04202115.被告:李平,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桂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树诉被告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长树负担。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