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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铝台精机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信桥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铝台精机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信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43号原告:宁波铝台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558号。法定代表人:湛松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绍刚,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信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鸥路393号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伍灼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铝台精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信桥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铝台精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信桥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宁波铝台精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