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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山原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杭州时代旅行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时代旅行社有限公司,黄山原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时代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原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杭州时代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原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本案不是旅游合同纠纷,而是旅行社之间的合作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合同的内容是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对第三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应对价。合同履行地在黄山区汤口镇黄山风景区。被上诉人黄山原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选择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予采纳。但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旅游合同纠纷不当,应予以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黄志锋审判员 张其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来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