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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明文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文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7号罪犯明文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2005)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文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81514.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8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0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明文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明文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明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