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胡庆强、莫丛林与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史庭杰、刘天喜、陶光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强,莫丛林,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史庭杰,刘天喜,陶光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胡庆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谭渺,湖南省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莫丛林,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金国总经理。被告史庭杰,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刘天喜,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陶光晏,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史庭杰、刘天喜、陶光晏的委托代理人何良开,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庭杰、刘天喜、陶光晏的委托代理人黄石荣,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强、莫丛林与被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史庭杰、刘天喜、陶光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诉状中原告莫丛林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现原告胡庆强、莫丛林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强、莫丛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庆强、莫丛林承担。审判员 廖中元二0一三年十一日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