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士群与孙永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群,孙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71-1号申请人:陈士群。被执行人:孙永亮。本院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六裕诉保字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北侧大唐美林湾8号楼302室的住房。现因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永亮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北侧大唐美林湾8号楼302室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O一三年元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