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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士群与孙永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群,孙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71-1号申请人:陈士群。被执行人:孙永亮。本院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六裕诉保字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北侧大唐美林湾8号楼302室的住房。现因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永亮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北侧大唐美林湾8号楼302室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O一三年元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