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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蓝德洲与梅阳春、朱渭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德洲,梅阳春,朱渭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4号原告:蓝德洲。被告:梅阳春。被告:朱渭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德洲诉被告梅阳春、朱渭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德洲于2013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阳春、朱渭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蓝德洲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