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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曹玉典、顾文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典,顾文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典,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凤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顾文子,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顾文子应赔偿申请人曹玉典各项损失共计5739.25元。但被执行人顾文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顾文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文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1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