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运民一初字第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铁路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御湖公馆第三项目部、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路,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御湖公馆第三项目部,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民一初字第1911-1号原告张铁路。委托代理人崔援朝,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御湖公馆第三项目部。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委托代理人孔祥文、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路与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御湖公馆第三项目部、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冯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冯建民涉嫌伪造企业、公司印章罪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依据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奉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