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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孙绍山、马培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孙绍山,马培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3号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20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246603。法定代表人周超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作臣,男,平度天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绍山,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胶州市,现住平度市。被告马培叶,女,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绍山、马培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汝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