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孙绍山、马培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孙绍山,马培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3号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20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246603。法定代表人周超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作臣,男,平度天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绍山,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胶州市,现住平度市。被告马培叶,女,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绍山、马培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旭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汝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