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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少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92C**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民权县城关镇贸易路西段时,被民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喜正、袁树民、王大强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智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卫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