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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温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3年1月1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温某已预交),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菲菲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