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宏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937号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林。被告建德市宏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关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宏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宏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宏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元,由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