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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县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县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2012年5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为给母亲准备棺板,在勉县境内磙子沟地界,用油锯锯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秦岭冷杉两株,分割、修整为七节木料后拖至杨家湾一土堡处。同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书、木材检尺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为给母亲准备棺材,骑自己的红色鑫隆两轮摩托车,带小型油锯、斧头、卷尺从凤县杨家湾国有林,进入勉县境内磙子沟地界,用油锯锯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秦岭冷杉两株,后用油锯、斧头、卷尺将两株秦岭冷杉分割,修整为七节木料,分三次将木料拖至杨家湾一土堡处。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3月22日,凤县留凤关林场报案称,在3月19日查山时,发现某村小沟国有林场杨家湾沟内有近期盗伐的木材,请留凤关森林派出所查处。2、非法木材案件移交报告证实,2012年3月19日,留凤关林场吴某某、高某某、赵某甲、马某某、陈某某等在某村杨家湾沟国有林查山时,发现沟口有盗伐的朴木7节,距堆放木料上方约60米处有一人正在往下搬运木料,见到他们后逃跑,赵某甲认出那人是某村村民朱某某。当天也没发现其他人在沟内。3、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4月5日,凤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在小沟杨家湾国有林沟内发现有盗伐的朴木木方七节,后找到朱某某家,对朱某某询问,朱某某对其在勉县磙子沟界内,盗伐二株朴木树,截成七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5月30日将朱某某抓获。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19日,他带领留凤关林场职工赵某甲、高某某、陈某某等到某村杨家湾国有林进行查山,发现杨家湾沟内的小路边堆了六、七节木方,赵某甲看见60米外有人,是某村的朱某某,赵某甲一喊那人,那人就跑了。回到场里后将案件移交森林公安了。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3月19日他在林场领导吴某某的带领下,与高某某等到某村小沟国有林查山时,发现小沟杨家湾沟内的一条人行便道上,有一堆新近砍伐的朴木方六节,约五六十米外有一人,他吆喝了一声,那人就跑上山了,那人是某村的朱某某。他把发现的情况当时向领导和其他人说了。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19日,林场领导吴某某带领他和赵某甲等去某村杨家湾国有林查山时,发现杨家湾沟内小路边堆放了六、七节木方,赵某甲跑前面去看,过了一阵赵某甲回来说看见朱某某在上面,喊了一声,朱某某就跑了。他估计这几节木方是朱某某砍的。另外,在杨家湾沟口的路边看见一辆红色摩托车,没有牌照。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在村里村民基本上都知道朴木(秦岭冷杉)是国家保护树,不得砍伐。但是也有少数人为了家中老人,砍伐朴木截成材板。8、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3月,她给儿子朱某某说,到山上去给她砍点老木板,因她长年有病,做了三次手术,还要做一次手术,所以才安顿儿子去砍树的。2012年3月,朱某某砍完树后给她说砍了二棵树,截了有五、六节,是朴木。朱某某是一个人去的,拿的有油锯、斧头。9、林区管理情况说明、证明证实,秦岭冷杉在瓦房南等地,村民叫朴木树。10、检尺单证实,朱某某盗伐的秦岭冷杉共7根,合计0.877立方米。11、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朱某某指认出小沟严家湾(又叫杨家湾)沟口,是堆放他从勉县磙子沟砍的秦岭冷杉树的地方,勉县磙子沟梁顶靠右手阳坡是他砍秦岭冷杉的地方。1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2年4月5日在朱某某的带领下,留风关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从国有林杨家湾翻梁到达磙子沟梁顶,往下靠右120米公安人员对朱某某盗伐二棵冷杉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1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朱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斧头一把、油锯一把、卷尺一个、钉牛绳一根。14、鉴定结论书证实,朱某某采伐的两棵树木名为秦岭冷杉(当地群众俗称朴木),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5、村委会证明证实,小沟上部严家湾与杨家湾同属一个地名。16、林权证明证实,经核对,朱某某采伐的两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岭冷杉树木,位于勉县境内,林权属于勉县所有。1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3月12日,他骑自己的两轮摩托车(红色、无牌照)带着自家小型油锯、斧头、卷尺到瓦房坝小沟杨家湾(又叫严家湾)国有林,翻过梁顶到勉县地界叫磙子沟的上部,找到两棵秦岭冷杉(朴木),用油锯锯倒后,又截成七节,用斧头将七节朴木两面砍平,晒在坡上。又过了几天,15号他用钉牛绳将四节朴木拖到严家湾沟口,16号又拖了二节到沟口,19号将最后一节拖到严家湾沟口不远处,他看到堆放木料的地方有一个人,他认为是林场的人,两人相距五、六十米,他就往山上跑了。他知道秦岭冷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树种,他砍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他砍伐朴木料,是给他母亲做老木板。18、户籍证明证实,朱某某出生日期等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林木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秦岭冷杉二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积极配合带领侦查人员寻找赃物,主动上交作案工具,体现了其认罪伏法,知错改错的态度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3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7根秦岭冷杉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油锯一把、斧头一把、钉牛绳一根、卷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魏志雄审判员  赵继红审判员  杜春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