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21日被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转监视居住,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2)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妇幼保健医院盗窃2次,价值6380元,具体如下:1、10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妇幼保健医院4楼3号病床所在病房,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陈某放于病床上的索尼IT22I型手机1部,价值1380元。2、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再次窜至妇幼保健医院4楼16号病床所在病房,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楼某的皮夹1只(内有现金2000元)和李某的价值3000元的苹果四代手机1部。随后,被告人刘某将皮夹内现金取出占为己有后,将皮夹内其他财物归还楼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被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本次犯罪系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的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某、楼某、李某的陈述,发票,证人金某的证言,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全省网吧上网人员详情,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审讯视频,办案情况说明,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盗窃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于2012年9月21日被假释,其剩余刑期为九个月八天。被告人刘某监视居住时被指定在诸暨市店口镇金元祥宾馆一房间内执行。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2011)绍诸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2012)浙金刑执字第5988号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金华监狱(2012)金监字第1043号假释证明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其归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刑执字第5988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刘某的假释裁定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剩余刑期九个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华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