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刚兵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刚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2号罪犯周刚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0日作出(1995)重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刚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1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2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一中刑执字第26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3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刚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刚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刚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刚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