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红与潍坊市寒亭区高里镇地毯厂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潍坊市寒亭区高里镇地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高里镇地毯厂,驻潍坊市寒亭区高里镇高里二村。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高里镇地毯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寒亭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寒亭区人民法院依据(2011)寒朱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高里镇地毯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寒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坊子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