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鱼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鱼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原告鱼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鱼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提起了撤诉申请。本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鱼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