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濮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巴胜军与张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胜军,张秀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濮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巴胜军,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张秀霞,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巴胜军诉被告张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乔德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