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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濮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巴胜军与张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胜军,张秀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濮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巴胜军,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张秀霞,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巴胜军诉被告张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乔德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