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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熊丽与贺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贺小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24号原告熊丽,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影视传媒专业硕士研究生。委托代理人张朝琴(原告之母),女。委托代理人张卫东,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小林,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彭甜,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丽与被告贺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丽诉称,2009年2月10日,其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位于明光路的政府文景住宅小区中其具有购房资格的一套住宅房的购房权以及以后拥有的房屋产权全部相关权益转让给其。协议签订当日,其向被告支付转让费3万元,以被告名义向开发商西安曲江大明宫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认购金12.6万元。2011年5月31日,被告向其书面声明,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不再履行。其多次向被告表明继续履行协议的意见未果。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其与被告2009年2月10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按协议向其转让购房权并履行相关转让义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购房资格系由被告所在单位审查确定,被告在取得该购房资格后是否有权利将该资格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涉及到被告所在单位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上述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亚军审 判 员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