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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小棉与刘宽让返还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棉,刘宽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74号原告张小棉。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宽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棉诉被告刘宽让返还土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小棉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张小棉承担。审 判 长  薛建涛人民审判员  李顺利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