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小棉与刘宽让返还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棉,刘宽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74号原告张小棉。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宽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棉诉被告刘宽让返还土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小棉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张小棉承担。审 判 长 薛建涛人民审判员 李顺利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