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高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高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33号罪犯陈高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乐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高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2年6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5年5月20日止于2023年5月19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自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2011年8月20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543号和(2011)成刑执字第4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5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高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高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罗 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