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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陆彩燕与李锋、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彩燕,李锋,刘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445号原告:陆彩燕。委托代理人:夏振华。被告:李锋。被告:刘旭。委托代理人:林晓琳。原告陆彩燕与被告李锋、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彩燕委托代理人夏振华、被告刘旭委托代理人林晓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李锋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李锋出具了借条为凭。事后被告李锋有失信用,借款至今未还。被告刘旭与李锋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8月4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起诉之日至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陆彩燕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俩被告的户籍证明,以证明俩被告的身份情况。3、俩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以证明俩被告属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锋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刘旭答辩称:该借款系李锋个人用于赌博的债务,李锋系石帆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员,答辩人是人寿保险公司内勤。俩人婚后均从事本职工作,无多余存款,无经营其他业务投资,在2012年4月16日答辩人怀孕八个月时李锋突然告诉答辩人其在网络赌博中输了二、三百万元,赌博用的钱是高利贷借款,现被高利贷逼债,要外出躲债。2012年4月18日李锋向答辩人父母出具检讨书认错。为了说明借款与赌博的事情经过,李锋拿了一张QQ聊天购买赌博筹码的截图,并调取了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明细给答辩人,账户显示李锋通过银行卡购买筹码花费了2116710元。2012年7月16日李锋突然关机失踪,至今无法联系。该借款系高利贷,李锋借款利息高达9分,且借款时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之后李锋赌博赢钱后也还了部分。该借款系李锋用于网络赌博,系李锋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刘旭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检讨书复印件,以证明李锋因赌博或支付高利贷利息向高利贷借款的事实。2、QQ截复印件,以证明李锋通过QQ联系卖家购买赌博筹码及明确赌博筹码的汇款账户。3、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以证明李锋与赌博筹码卖家及原告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并已偿还原告1500元。4、乐清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信访材料,以证明李锋的行为已涉嫌赌博,公安部门已予受理。原告陆彩燕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对证据1、2、3的真实性被告刘旭均无异议,对证据4被告刘旭表示不清楚,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据李锋所说该借款是九分高利的借款。被告李锋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旭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证据1原告方认为不能确定是李锋本人所写,证据2也不能证明李锋参与赌博的事实,原告对李锋有无参与赌博不知情,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有收到1500元,但该款是利息款,当时口头约是月息2分。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因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也不能认定李锋有赌博的事实。被告刘旭提供的证据2、3、4的真实性原告均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认定被告李锋有涉赙行为,与证据1李锋自认的检讨材料内容相符,因此对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也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被告李锋向原告陆彩燕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李锋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为据,借款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2年3月1日被告李锋通过银行给原告汇款1500元。被告李锋、刘旭于2010年8月4日登记结婚,李锋系政府公务人员,刘旭系保险公司职员,婚后俩被告从事本职工作,无其他共同经营及投资,无置办房产或其他大件财产。2012年9月28日乐清市公安局经初查认为被告李锋涉嫌赌博,并予受案处理,后因李锋下落不明未作出行政处罚。另查明,2012年2月21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个月以下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10%。本院认为,被告李锋向原告陆彩燕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李锋签字确认的借款借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锋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陆彩燕的1500元,原告说明是被告李锋支付的利息款,但借款50000元、月利率2%、借款20天支付1500元的利息,明显存在不合理情况,因此对原告的该解释本院不予采信。在被告李锋欠原告陆彩燕借款的前提下,被告李锋汇款给原告陆彩燕,可认定该1500元是被告李锋归还原告陆彩燕的借款,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告主张债权及催告以后利息,故原告陆彩燕起诉要求被告李锋偿还借款欠款本金并支付起诉催告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期间,俩被告职业收入稳定,家庭无购置房产、车辆等大笔开支,被告李锋又有涉赚大额赌博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俩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对被告刘旭称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是被告李锋个人债务,并非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旭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陆彩燕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0%从2012年5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陆彩燕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陆彩燕负担40元、被告李锋负担10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乐珍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