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福生与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生,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6号原告陈福生。委托代理人顾宇,广东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东部华侨城。法定代表人董喜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国鹏。委托代理人张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生诉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生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福生承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