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创裕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李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催字第18号申请人:天津市创裕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委托代理人:宋光允。申请人天津市创裕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1749208、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宁波波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波尔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天津市创裕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镇海联社骆驼信用社、出票日期2012年4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创裕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戴盈盈审 判 员 施海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