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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石振山申请执行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振山,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石振山。被执行人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石振山申请执行唐山市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代理审判员  XX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