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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美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焦昭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美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昭,男。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2012)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昭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宁、被告人焦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焦昭送货到海口美兰机场海航大新华技术有限公司时,乘该公司办公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龚X的一部苹果手机和被害人陈X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当天22时许,被告人焦昭将其盗来的两部手机委托其同事转交给失主。经鉴定,该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5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龚X、陈X的报案和陈述,证人符XX、欧阳XX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海口市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昭自愿认罪,且主动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海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林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