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李某。被告惠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某卖房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某卖房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审 判 员 张兆清代理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