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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李某。被告惠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某卖房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某卖房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审 判 员  张兆清代理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