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临民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355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蒋某甲。原告李某为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剑兵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丙。婚后,双方投资开办了临海市泰港眼镜厂,还在杨司工业园区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眼镜厂。2012年3月,被告新购置了车牌号为浙j×××××保时捷汽车一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同居在一起。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蒋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蒋某丙由抚养;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500000元。被告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丙。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派出所回执、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一子一女,应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缺乏证据证明。只要双方能够相互沟通、相互体谅、多为家庭考虑,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