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池法与陈聪友、潘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池法,陈聪友,潘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叶池法。被执行人陈聪友。被执行人潘干玲。申请执行人叶池法与被执行人陈聪友、潘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制作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聪友、潘干玲在银行账户上无存款,名下无动产不动产登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至2013年1月10日止,被执行人陈聪友、潘干玲欠申请人叶池法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43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家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代) 杨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