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行审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温州给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洪陶勋,局长。被执行人温州给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芦浦村。法定代表人XXX。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2)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给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坐落于锦湖街道芦浦村),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49825。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2)120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温州给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瑞安市锦湖街道办事处于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罚款49825元由本院执行。审判长 林 波审判员 陈建昌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