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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夏兴志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兴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兴志,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初中文化,住邹城市北宿镇东江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2)第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兴志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健、齐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兴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夏兴志和其同事贾某某、单某(女)一起在大柳塔镇“元锦泰”商务公司的职工食堂聚餐,并都饮了酒,后单某独自回到了宿舍睡觉。当晚,被告人夏兴志路过单某宿舍时见单某一人在宿舍睡觉,便产生了对单某实施强奸的念头,于是被告人夏兴志在敲门未开后,从窗户翻入单某宿舍,强行脱去单某的衣服,单某反抗未果,最终被被告人夏兴志实施了奸淫。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兴志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单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某、贾某某的证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法医学活体检验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兴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兴志能认罪,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兴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高见远审判员  宋塬远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