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宁启国诉被告咸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启国,咸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宁启国。被告咸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水厂路3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启国诉被告咸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宁启国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被告咸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