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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钧宇气体有限公司与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钧宇气体有限公司,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钧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林兆群。被告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夏刚。委托代理人林云峰,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敏,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钧宇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斗门区钧宇气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钧宇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钧宇气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冯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