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民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张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张箭。本院在执行李丹申请执行张箭财产分割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6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