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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罗海波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93号罪犯罗海波,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6日作出(2007)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海波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执行),刑期起于2006年6月25日止于2026年6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2011年8月20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6262号和(2011)成刑执字第44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海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罗 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