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沈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沈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侯某某,又名侯曾用,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XX,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住沈丘县。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建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