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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耀明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耀明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03号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被告深圳市耀明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坤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耀明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耀明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6245元,或查封被告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耀明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624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玮审 判 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耿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