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滔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59号罪犯陈滔,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船山刑初字第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刑期起于2008年12月16日止于2013年12月1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龙泉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3年7个月8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7个月,刑期止于2014年12月7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73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