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芜湖新竹包装有限公司与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竹包装有限公司;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02-2号 原告:芜湖新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曹俊,总经理 被告: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原名:奥联(天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Roberteammonmcguire,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0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账户存款135万元,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以冻结的存款支付原告货款12318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告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182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先东 审 判 员 卢 勇 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