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徐X,女,生于1973年7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白XX,男,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XX,男,生于1975年3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X负担。审判员 张 X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邓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