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徐X,女,生于1973年7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白XX,男,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XX,男,生于1975年3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X负担。审判员 张 X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邓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