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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审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洪陶勋,局长。被执行人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住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九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新澄。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2)1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坐落于马屿镇九甲村),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2)10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瑞安市马屿镇人民政府于三个月内组织拆除。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