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东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厉世良与吕顺阳、金华高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世良,吕顺阳,金华高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厉世良。委托代理人朱小燕、胡荣芳。被告吕顺阳。被告金华高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樟松。委托代理人潘志根。委托代理人潘志良。原告厉世良诉被告吕顺阳、金华高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厉世良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世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6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舒增源审判员 章巧军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