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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冯雪龙与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龙,汪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号原告:冯雪龙。被告:汪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龙与被告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雪龙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雪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雪龙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