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献峰与被告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秦献峰。委托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献峰与被告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献峰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献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献峰负担。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郝学义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