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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献峰与被告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秦献峰。委托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献峰与被告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献峰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献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献峰负担。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郝学义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