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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金诉被告王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金,王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张俊金,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被告王贺,女,29岁。原告张俊金诉被告王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俊金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金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