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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新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北刘村人。被告王书英,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魏县棘针寨乡里八庄村人。本院在审理李新虎诉王书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