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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一初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钱宁军与李辉、储照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宁军,李辉,储照江,国义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一初字第02247号原告:钱宁军,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王跃,安徽洪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辉,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储照江,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国义芬,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宁军诉李辉、储照江、国义芬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钱宁军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