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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行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峰等2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峰,陶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行执字第00002-1号申请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乾佑镇北关。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仕科,柞水县蔡玉窑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张峰,男,生于1978年9月25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陶秀丽,女,生于1980年5月30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张峰之妻。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峰、陶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峰、陶秀丽应交纳社会抚养费35880元、执行费43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峰、陶秀丽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了执行费438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柞计生征字(2012)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